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重点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的通报》(发改办价格〔2016〕1192号)要求,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和水平,缓解我区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供需矛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结合全区实际情况,2017年10月1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了国家价格改革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工作要求,《办法》进一步缩减了政府定价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范围,制定了鼓励新增社会资本投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的价格管理条款,规范了地方收费定价程序。同时,对新形势下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又新增了部分条款,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基本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低费率或免费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差别化收费政策,并健全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监管措施。
收费管理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