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托新疆产权交易所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的复函》(新环函〔2015〕1335号),为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有序开展,2017年10月13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合制定出台了我区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政策。
从2017年11月1日起,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单笔交易金额按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征,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1、一级市场:对出让方不收取费用,对受让方按照以下标准收费:成交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按1.5%;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1.0%;20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二级市场:交易成交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按3%;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2%;20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上述费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50%。
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政策的出台,是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关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我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排污的重要手段,使我区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收费管理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