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继续执行20元/剂次标准。
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3号),有效期至2021年底。该政策印发以来,全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运行情况平稳良好,接种单位工作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切实解决了基层接种单位在冷链设备保障、人员配备中的实际困难。
为确保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正常开展,经履行法定程序,《通知》明确2022年起,延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政策。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