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区农牧区动物防疫的发展,促进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复精神,2019年1月1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并完善了相关政策。
近年来,由于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劳务报酬低、保障条件差工作任务重、感染人畜共患病风险大等诸多因素,使得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积极性低,队伍不稳定,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影响到农牧区动物防疫等工作开展。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有利于通过动物防疫有偿服务方式提高村级防疫员报酬。
为更好的保障农牧民的权益,自治区发改委又明确规定,各畜牧部门检疫机构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时,暂停征收检疫费用。各级畜牧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强制免疫防疫时,不得收取费用。
收费管理处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