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9月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并完善了相关政策。
一、民办学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按实际教学成本自主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
对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自主确定;对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
对机场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自主确定。
上述服务价格放开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改委又做出明确规定,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对上述收费单位(机构)自主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二是各收费单位(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收费管理处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