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校企、中外联合等合作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办学行为,加强收费管理,自治区发改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文件,明确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
我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在同级价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公示手续,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并按照 “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文件强调我区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收费管理处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