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2017年10月1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了我区公安、消防、工商、海关部门的部分收费项目,并完善了相关政策。
一、公安部门
取消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取的“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项目和“印章网络维护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外观检验费(规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项目。
二、工商部门
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
三、海关部门
取消乌鲁木齐海关服务中心收取的部分“海关经营服务费”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费、舱单预录入、减免税预录入、新企业注册备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设备托管租赁服务、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共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收费管理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