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458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顺利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征收范围及要求
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空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由政府定额出让取得。试点初期暂缓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后给予征收优惠(详见《暂行办法》)。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收费标准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300元/吨·年;氮氧化物400/吨·年;化学需氧量200元/吨·年;氨氮200元/吨·年。乌鲁木齐市可根据本区域环境保护的实际管理要求(重点城市圈区域及周边重点水源地等需要重点环境保护的区域),按照最高不超过上述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一倍以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300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000元/吨,氨氮9000元/吨,有效期5年。
三、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或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交易基准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