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了《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含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见附件,以下简称《三项目录清单》)。现将《三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向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收取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向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有偿服务的收费。
二、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未按照《三项目录清单》所列收费对象、标准等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未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列入《三项目录清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则,坚持双方协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水、电、暖、气和货运价格及服务收费不列入《三项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四、《三项目录清单》公布后,国家和自治区新增或取消、调整的涉企、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涉企、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在执行减免政策的同时,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
六、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本级《三项目录清单》收费公示制度。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三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收费依据,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的《三项目录清单》,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三项目录清单》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处室: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马尔丹
联系电话:0991-2818656(传真)
附件: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 性收费目录清单(含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